首页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