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个人申请;

单位评议推荐;

评审委员会评审;

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