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个人申请; 单位评议推荐; 评审委员会评审; 授予岗位等级资格; 备案。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