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