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