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