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书中另有注明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他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研课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