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按照本办法和项目公告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对国家补贴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