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章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总体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