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