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章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

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范围;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的,应当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事实;

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