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二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 第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答复通知之日…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