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