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专项列支。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