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规章签署后,法制司应当将印制完成的规章文本分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并及时将规章文本与解读说明在总局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