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由法制司作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需要审议的重大问题等。必要时,起草部门可以对立法评估、实施步骤等相关问题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