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立法草案拟报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由法制司提出书面申请,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按规定报总局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厅安排会议。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