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三条 法制司可以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书面征求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意见; 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 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