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2016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