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可以先行提出药物可行性评价申请,并提交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对申报药物立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并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

对药物可行性评价申请的答复不作为审批意见,对注册申请审批结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