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安排检验。 检验工作结束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