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举行听证: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鉴定、调查,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或者中止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