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202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权利告知与听证 第六十五条 需要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参加听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听证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参加听证。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能亲自到场作证的,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当场宣读。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