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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年) (二)
(二) 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每年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评估区间为报告年度前一年10月1日至报告年度9月30日。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报告应当由保险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评估2026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情况时,可以根据公司最新经营管理情况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及其支持性文件应当与报告年度的四季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一同报送,支持性文件应压缩成ZIP文件后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