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测结果的报送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有关规范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环境监测机构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