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列入备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重要性和损毁程度,区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项目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意见,填报《20××年度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申请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