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项目资金预算控制数指标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开展。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