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如项目涉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