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四、 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十九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九条 四、 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有义务主动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规避或阻碍督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