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四、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四、 四、 项目的实施与监管 第十八条 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终身责任。在项目达产达效之前,企业法人代表不得调离或更换。确需更换的,要对项目情况按规定严格办…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企业有义务主动向国家经济贸易委…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全面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和资…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地方经贸委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检查。无论是中央企业的项目,还是地方企业的项目,省级经贸委一把手负责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一把手要亲自负责,指定专人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负责对…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金调度和监督管理。有关承贷银行要负责项目贷款按合理工期及时、足额到位,对资金头寸紧的开户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技术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承贷银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凡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竣工投产二至三年均要做后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的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