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三、 项目决策和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三条 三、 项目决策和下达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在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填报《申请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写明企业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续建项目的申报,除填写申报项目表外,还需如实说明项目的进度和资金投入等情况,并附原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非技术改造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