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四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电力、交通、邮电、供水、供热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对施工和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邮电通信和用水、用热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