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有关的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