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第四章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分析和总结评估工作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并将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提交科技部。 第二十条 科技部根据评估报告和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实验室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类。 第二十一条 整改类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科技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