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