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