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与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