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