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