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 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 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