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