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三)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三)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二)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