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一) 第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的国家赔偿费用依照预算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财政部门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向有管理权限的财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