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财政部门发现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提交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