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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单(略) 2. 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意见单(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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