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清理评估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清理评估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对已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法规司可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