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该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提出意见,经法规司会签后按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