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