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质检总局于2001年12月29日发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