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