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相关版本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